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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体育平台官网:近日,第97届经济法律学术会议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结算问题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据资料介绍:2011年3月10日,防城港市住建委(甲方)与荣滨公司(乙方)签订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合同约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授权市住建委(下称甲方)通过BT招商确定桃花湖公园(二期)BT项目的投资建设人,荣滨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作为投资建设人,对该工程建设、移交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及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将契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完好的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工程的投资款及投资融资补偿支付给投资建设人。经协商,同意由联合体其中的主体方荣滨公司全额投资融资,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第一条“基本概念”界定:一、“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等。二、“BT项目回购款”,BT项目回购款=BT投资额。第二条项目建设内容:一、项目概况:此项目占地约2722.5亩,位于防城港市桃花湾。二、项目内容:防城港市桃花湾海洋文化主题休闲旅游区总体设计所界定的建设内容(二期工程),详细的细节内容以《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施工图》为准。三、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费暂定15000万元(最终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果为准)。四、项目二期:共10个月,以BT投资方(乙方)收到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计。合同还对BT项目授权、项目工程管理及使用权移交、项目的投资结算、项目保修、项目实施责任作了约定。
2011年6月1日,荣滨公司(甲方)与五鸿公司(乙方)签订《防城港市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防城港市桃花湖公园二期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桃花湖公园二期除绿化工程外等项目业主提供的建筑(含园林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图所示全部施工内容及设计单位、项目业主相关设计变更与签证内容。工程总造价8000万元。
2011年8月27日,梁植以广西南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凯公司)(乙方)委托代理人名义与荣滨公司(甲方)签订了《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荣滨公司将桃花湖公园二期A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南凯公司,建筑栋数为15栋,楼层均为2-3层,总建筑面积约为8600m²。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A区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014年12月31日,南凯公司确认没有与梁植、盛志岐存在挂靠关系,亦没有委托其代为签订合同、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与施工结算。
2011年9月5日,荣滨公司(甲方)与梁植签订《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园林、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荣滨公司将桃花湖公园二期A区园林、市政工程发包给梁植,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A区园林建筑与小品、广场铺设等,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合同所约定园林、市政工程实际上由第三人杨永初而非梁植、盛志岐施工完成,与梁植、盛志岐所主张工程范围(房屋建筑及码头)及工程款没有关联。
梁植、盛志岐先后于2011年9月5日、2011年11月3日,向荣滨公司交付桃花湖二期土建工程保证金50万元及20万元。
2013年4月21日,荣滨公司(甲方)与梁植、盛志岐(乙方)签订《防城港桃花湖公园(二期)工程房屋建筑及码头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乙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的《防城港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与桃花湖公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其他单项项目施工合同,并同意就房屋建筑及码头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现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不按原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改为按双方对所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经评估后由双方确认工程造价结算总金额。现双方确认工程造价结算总金额为1495万元。双方同意付款方式及日期:1、在2013年4月20日前已支付428万元工程款,相关工程保证金已经全部退清。经双方确认目前还需支付1067万元。2、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160万元给乙方;剩余工程款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双方违约条款:如甲方逾期不付款,乙方按本协议所签总金额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如乙方未按时移交施工资料和撤出施工场地,则甲方可按本合同所签总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015年1月26日,梁植、盛志岐以栄滨公司和防城港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荣滨公司同梁植、盛志岐签订有《结算协议》,约定总工程款为1495万元为主要依据,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欠款624万元,违约金810万元。
2015年1月15日,荣滨公司以梁植、盛志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荣滨公司与梁植签订的《结算协议》无效,请求对案涉工程款进行造价评估,由梁植、盛志岐退回多领取的工程款131万元。
上述两案港口区人民法院均判决认定梁植借用南凯公司名义与荣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无效,但终止已经启动的造价评估鉴定程序,并以《结算协议》有效为由,判决荣滨公司向梁植、盛志岐支付1495万元工程款余款623.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荣滨公司要求梁植、盛志岐退还多收工程款131万元的诉讼请求。栄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准许栄滨公司提出造价评估鉴定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荣滨公司向广西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均被驳回。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梁植、盛志岐已经实际获取工程款累计999.9万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院特聘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与会,认真查阅了大量的证据资料,经过反复的讨论、分析和论证后,一致认为:
(一)《防城港桃花湖公园(二期)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与桃花湖公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其他单项项目施工合同均因违法而无效。《结算协议书》系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款而签订,本身构成双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评价,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时,《结算协议书》必然无效。
(二)在《结算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双方工程款的依据,双方有关工程款的约定应参照适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故本案不能适用该条。启动工程建设价格鉴定程序,据实结算是精准核算工程价值、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原则的必然选择。
(四)本案不满足 “诉前达成有效结算协议即不予鉴定” 的法定条件,工程款金额真伪不明、结算协议未按约定履行、承包人未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应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实际工程建设价格。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在鉴定程序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鉴定权利。
另外,本案审判人员蒙志相与梁植、盛志歧之代理人王某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根据蒙志相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蒙志相以借为名向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为维持与蒙志相的关系,同时希望在以后案件办理上得到蒙志相的关照,王某给予蒙志相人民币2万元。
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正是梁植、盛志歧之代理人,蒙志相正是本案二审负责人。
从上有理由相信,蒙志相与梁植、盛志歧的代理律师王某之间有某种非法的利益输送关系。这种非法的关系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分析,这或许是导致本案出现错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编导、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人民法治网主任、《中国经济导报》主编、《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前社长、《民主与法制时报》主任、《谈事说理》栏目制片人等旁听了会议。(完)